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12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51957357号“满分”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镇江刘恒记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12月08日申请在先的第51964024号“满分”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张掖高农生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6126318号“金满分”商标近似。(见第1665/167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百岳特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5月14日申请在先的第56062529号“满酚”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廉江仙人嶂饮料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8080443A号“满纷”商标近似。(见第1622/163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三环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589488号“满分家”商标近似。(见第1710/172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三环优品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4575945号“满分家”商标近似。(见第1710/1722期《商标公告》)
另,你公司在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