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535164号“小鹿妈妈”商标近似。(见第1470/148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仕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133476号“鹿妈妈”商标近似。(见第1490/1502期《商标公告》)
另,你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