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鲸鱼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257800号“愿愿”商标近似。(见第1605/161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鲸鱼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407869号“愿”商标近似。(见第1607/161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南京福慧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660410号“原心堂”商标近似。(见第1552/15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原心茶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676373号“原心”商标近似。(见第1221/12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原心茶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5322247号“原心”商标近似。(见第176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游媛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381388号“原心小站”商标近似。(见第1502/1514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