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丽嘉酒店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634033号“丽思卡尔顿”商标近似。(见第1415/142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东金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861009号“丽思卡顿 LESKARDEN”商标近似。(见第1358/137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东金凯达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02月04日申请在先的第53572445号“丽思卡顿 LESKARDEN”商标近似。(见附页)
经查,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还集中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