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阅霆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4304090号“天启预报”商标近似。(见第1715/172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黑龙江省启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197781号“启天”商标近似。(见第1100/11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娱丸(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4441725号“天启”商标近似。(见第1606/1618期《商标公告》)
你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对商标申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