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市云端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8763520号“云端V课”商标近似。(见第1540/1552期《商标公告》)
你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对商标申请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