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佛山市南海造造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266255号“NEEDLE STUDIO”商标近似。(见第1674/16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佛山市南海造造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260642号“NEEDLE STUDIO”商标近似。(见第1674/168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马慧敏310108198206183849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852794号“NEEDLES PLUS”商标近似。(见第1370/138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靓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785973号“NEEDLESTYLE”商标近似。(见第1438/145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北京应目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230407号“NEED LESS”商标近似。(见第1672/1684期《商标公告》)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包含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