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南通思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336895号“圣迪泰 SDT”商标近似。(见第1486/149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郑州斯迈尔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629598号“SDT”商标近似。(见第1541/155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无锡六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193392号“六域令 SDT”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该英文可译为“醉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