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中山市南和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1421559号“三禾”商标近似。(见第731/74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孙艳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3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44993414号“三禾”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青岛三禾宏达工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3月30日申请在先的第45000029号“三禾 HB S”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涉嫌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名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