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虞上风科技阜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3月05日申请在先的第44387683号“上虞上风”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涉嫌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名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中“上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