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531830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上虞清风 47531830

阅读:108741 2021-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虞上风科技阜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3月05日申请在先的第44387683号“上虞上风”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涉嫌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名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虞上风科技阜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3月05日申请在先的第44387683号“上虞上风”商标近似。(见附页)

  你公司涉嫌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名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且该标志中“上虞”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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