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苏州市名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6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47651965号“哈雷神童”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苏州市名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7650701号“哈雷神童”商标近似。(见第172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829663号“哈雷 HARLEY-DAVIDSON MOTOR CYCLES”商标近似。(见第1232/12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H-D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8406424号“哈雷”商标近似。(见第1522/1534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的多数商标包含知名人物姓名和“XX院”组合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