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苏州市名幼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0年06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47651965号“哈雷神童”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930121号“哈雷”商标近似。(见第1398/1410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的多数商标包含知名人物姓名和“XX院”组合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