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752474号“沐澜 MOLAN”商标近似。(见第1393/1405期《商标公告》)
你大量申请注册与天猫、京东店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752474号“沐澜 MOLAN”商标近似。(见第1393/1405期《商标公告》)
你大量申请注册与天猫、京东店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