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朱国民330204197007174017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680991号“丽家家居;LIJIA HOME”商标近似。(见第1140/11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朱国民330204197007174017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680992号“丽家家居;LIJIA HOME”商标近似。(见第1150/116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浙江赛鹿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8811512号“丽家 LRGR”商标近似。(见第1277/128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浙江赛鹿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405872号“丽家 LRGR”商标近似。(见第1381/139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义乌市日康日用品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640104号“好丽家 HMLZ”商标近似。(见第1657/1669期《商标公告》)
你大量申请注册与天猫、京东店铺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