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厦门玖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842128号“F·O·O”商标近似。(见第1544/15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运亮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152101号“FOO樊蔻”商标近似。(见第1614/162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厦门玖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789260号“FOO”商标近似。(见第1604/161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厦门玖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6792248号“肤沃 FOO”商标近似。(见第1623/163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汕头市传奇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729904号“FFO”商标近似。(见第1584/1596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