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729866号“FPP”商标近似。(见第1576/158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2608985号“FPP”商标近似。(见第170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美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2729688号“FFP”商标近似。(见第1576/1588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还申请了“QKH”“JKH”“OKH”等530多件商标,此短期内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