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23996号“HAIXIN”商标近似。(见第876/88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385345号“海信”商标近似。(见第1609/162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望美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5745494号“海新”商标近似。(见第1628/164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10月29日申请在先的第34323123号“HAIXIN”商标近似。(见附页)
另,你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