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晟亿安(常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人原名义:常州海尔斯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56593号“HA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26876号“HA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医用导丝;注射针管;医用支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疗器械;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医用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线(外科用);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HAS”与引证商标“HAAS”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线(外科用);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