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赛维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51716号“SW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596445号商标、第11728614号商标、第33664799号商标、第32380215号商标、第37578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