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4156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5415666

阅读:49154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云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15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4385号、第55452027号、第45235220号、第45270491号、第1…

  申请人:宁波云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15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4385号、第55452027号、第45235220号、第45270491号、第13862616号、第16643414号、第8223092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在连续三年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仍为在先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图形或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尚未满一年,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的效力及于全国,申请人有关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从而不至于产生混淆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中止审理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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