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安新电子配件店
委托代理人:广东慕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04342号“超级五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