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奔富庄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皇岛恒天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奔富庄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皇岛恒天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3期《商标公告》第84099579号“POWERMEX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构成恶意注册情形,易误导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被异议商标若被核准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POWERGOWF”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影印件、产品实物及外包装照片、线上沟通记录截图、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打印页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WERMEX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鸡尾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482261号“POWERGOLD及图”、第51329198号“POWORGOLD及图”、第51120041号“POWFRGOWF及图”、第51102790号“POWDRGOL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视觉印象、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被异议商标并不具有易使公众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099579号“POWERMEX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