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高涂美苑 82419887

阅读:114674 2026-06-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加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妙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加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妙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第82419887号“高涂美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北京加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妙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加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妙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第82419887号“高涂美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外观等方面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贵局在先已认定被异议人名下第47912303号“高涂GAOTU及图”、第60208470号“高涂”商标与异议人“高途”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前述商标核心识别文字一致,参考前案裁文结果本案也应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引证商标7经广泛使用及推广,在“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人申请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会误导公众,淡化商标显著性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高途”已作为异议人及关联企业字号使用多年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及关联企业字号“高途”相同的商标注册在异议人及关联企业核心服务高度关联商品上,损害了异议人及关联企业的字号权。鉴于异议人及“高途”系列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同行对其理应知晓,却受让并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品牌高度近似的“高徒X”商标,主观攀附恶意明显。同时,被异议人名下受让的第47912303号“高涂”商标原注册人“王龙全”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公开对外出售,为典型的恶意主体,被异议商标作为该商标的延续注册商标同样不具备正当性。加之,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170余件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47912303号“高涂GAOTU 及图”商标、第60208470号“高涂”商标无效宣告裁文;完整包含“高途”或与高途读音高度近似的商标因与“高途”商标近似而被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百度百科关于“高途”品牌的介绍;“高途”品牌所获荣誉奖项;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推广宣传物料;品牌宣传报道;被异议人工商档案信息及名下商标档案;第47912303号“高涂”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名下商标出售信息;异议人母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关联关系图谱及授权书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为“高涂美苑”,指定使用于第16类“削铅笔机(电或非电);墨汁;绘画材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64613号“高途好物”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铅笔刀;书法用墨;绘画板(画家用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于区分,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鉴于字号与商标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会使一般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字号相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且主要集中在第16类和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反复申请注册多件“高涂”、“高涂GAOTU及图”、“高涂画室”、“大卫高涂”等含“高涂”的商标,该行为难谓善意。其中部分商标初审已被我局驳回或被提出异议,且多件商标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亦未提交其商标的合理创意来源。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419887号“高涂美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高涂美苑 824198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