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汉考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07223号“ct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7419号决定,于2024年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官网介绍信息;2、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信息;3、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官网新闻;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且或为网页、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于2009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讲课;实际培训(示范);教育考核;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函授课程”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6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先后变更为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首页印有复审商标,显示申请人就北新集团安全教育培训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技术服务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安全类制度修订”,且申请人提交了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证据4、5申请人官网新闻、微信公众号文章,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培训;讲课”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教育考核;教学;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函授课程”复审服务与“培训;讲课”复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此外,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被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