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43725号“君匠教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君匠教育 27343725

阅读:88367 2026-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君匠音乐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君匠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43725号“君匠教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7882号决定,于2025年07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君匠音乐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君匠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43725号“君匠教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7882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2月04日至2024年12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培训”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实际培训(示范);2.培训;3.教育;4.辅导(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2.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3.安排和组织会议;4.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5.安排和组织培训班;6.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根据申请人对市场的全面调研和搜索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1.实际培训(示范);2.培训;3.教育;4.辅导(培训)”服务上进行任何实际有效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一直在持续、公开、真实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培训;教育;辅导(培训)”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2、经营场所照片、视频号截图;

  3、微信沟通、交易记录截图;

  4、微信朋友圈截图;

  5、抖音平台视频截图。

  6、证据3-5截图的录屏。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证据1-5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实际培训(示范);培训;教育;辅导(培训)”服务上合法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12月04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原撤销申请人提起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1.实际培训(示范);2.培训;3.教育;4.辅导(培训)”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自制性较强,难以确认沟通双方的主体信息;证据4朋友圈截图、证据5抖音平台视频截图无法确认发布主体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且朋友圈截图仅加为好友的人可见,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不属于对商标的公开使用;此外,证据3-5均为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取证过程未经公证,证据实际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6为证据3-5截图的录屏,我局不作为单独证据进行评述。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实际培训(示范);培训;教育;辅导(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实际培训(示范);培训;教育;辅导(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343725号“君匠教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君匠教育 273437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5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