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布加迪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梅内戈立达立奥
异议人布加迪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梅内戈立达立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2期《商标公告》第82736031号“布加迪梅内戈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明知异议人商标的存在,仍然抢注商标,刻意误导公众。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福布斯顶级奢侈品调查相关页面、布加迪汽车公司销售发票及其他交易文件、国家图书馆期刊和杂志中关于“BUGATTI/布加迪”的文献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布加迪梅内戈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眼镜”。异议人引证的第560034号“BUGATTI及图”国际注册商标在第9类上的商品已无效,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99159号、第58738321号“BUGATTI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772999号、第5773213号、第4510859号“BUGATTI”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3341689号“布加迪凯龙”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766424号、第1554851号、第560034号、第1177895号“BUGATTI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766921号、第1720180号“BUGATT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3类“香”等、第4类“蜡烛”等、第8类“剃刀”等、第9类“眼镜”等、第12类“车辆”等、第14类“钟表”等、第16类“文具用品”等、第18类“皮革”等、第20类“家具”等、第21类“卫生纸架”等、第24类“纺织织物”等、第25类“外套”、第28类“玩具汽车”等、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41类“娱乐服务”等、第42类“提供在线不可下载软件”等、第43类“动物寄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眼镜”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异议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其“BUGATTI”“布加迪”品牌已在汽车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布加迪”商标,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BUGATTI”“布加迪”商标文字相近的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人亦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来源及合理使用意图作出说明,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决定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36031号“布加迪梅内戈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