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RUBBER B 79910125

阅读:174233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拉波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艺恒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波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艺恒耀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79910125号“RUBBER 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拉波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艺恒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标哆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波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艺恒耀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第79910125号“RUBBER 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UBBER B”指定使用于第14类“钟表发条装置;表链;表玻璃;手表带”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RUBBER B”商标,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钟表发条装置;表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RUBBER B”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中的“RUBBER”有“橡胶”的含义,使用在“表链;表袋(套);表壳;手表带;小饰物(首饰)”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材质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特征,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材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10125号“RUBBER 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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