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BBATEX 84102066

阅读:168133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领先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领先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第84102066号“ABBAT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领先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领先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第84102066号“ABBAT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第60501042号“ABB”、第G781685号“ABB”、第60517796号“ABB及图”等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异议人指定使用在“开关和自动开关”商品上的“ABB”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3、被异议人存在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被异议人及杭州觅林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列表、百度百科关于ABB集团及ABB(中国)有限公司的介绍、《ABB在中国》企业宣传册、投资、合资公司的宣传介绍、2005-2012年《电气时代》杂志上刊登的《中国电气工业100强分析报告》等有关报道,相关裁定书、决定书等。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ABBATEX”指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烫平机(皮革工业用);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工业缝纫机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81685号“ABB”,以及在先注册第60501042号“ABB”、第60517796号“ABB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机;染色机;烘干机(制茶工业用);搅拌机;酿造机械;烟草加工机;压花机;缝合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ABBATEX”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ABB”,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第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旨在遏制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囤积投机行为,主要考查申请人是否有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大量注册、是否有超出其经营能力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多次转让售卖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我局认为,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故对异议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主张的其他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102066号“ABBATE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BBATEX 841020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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