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蛮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蛮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8期《商标公告》第84345324号“神域沙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域沙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27335号、第29866717号“沙城”、第10094396号“警戒沙城及图”、第11888119号“决战沙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注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345324号“神域沙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