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LESSIDEA 83282269

阅读:44108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282269号“LESSID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

  异议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玛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第83282269号“LESSID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属同行业主体,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品牌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SSIDEA”指定使用于第25类“仿皮服装;紧腿裤(暖腿套);束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06281号、第55371403号“LESS”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LESS”,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不能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282269号“LESSIDE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LESSIDEA 832822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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