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LIVE 82166100

阅读:33151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尼施博克斯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诺比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尼施博克斯英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诺比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166100号“KLI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异议人:尼施博克斯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诺比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尼施博克斯英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诺比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第82166100号“KLI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异议人是世界知名的香水公司,异议人引证商标“CLIVE CHRISTIAN”是英国著名香水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实际使用并在香水领域取得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有模仿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LIVE”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水;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3539号“CLIVE”、第11301021号“CLIVE CHRISTI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香水;花露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其他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166100号“KLI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LIVE 821661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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