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毓爱 82880380

阅读:104214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真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真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880380号“毓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

  异议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真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真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880380号“毓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品牌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毓爱”指定使用于第5类“贴剂;细菌抑制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1744号、第75025926号“毓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片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被异议人企业信用报告、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880380号“毓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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