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哈哩哈里 83756243

阅读:91592 2026-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南京火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淮安哈哩哈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火镰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淮安哈哩哈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4期《商标公告》第83756243号“哈哩哈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南京火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淮安哈哩哈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火镰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淮安哈哩哈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44期《商标公告》第83756243号“哈哩哈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哩哈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薯片;马铃薯薯条”、第32类“黑麦啤酒”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29类上的注册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45757号“哈里HALI及图”、第581739号“哈哩哈里HAL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玉米花;大米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756243号“哈哩哈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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