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佛山市扬子匠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佛山市扬子匠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第82600607号“扬子匠心YZJ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扬子匠心YZJX”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并未就上述主张提交商标注册号或商标申请号等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故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扬子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00607号“扬子匠心YZJ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