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薄可涂涂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薄可涂涂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74273613号“德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隔音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6048号“DAVCO及图”、第14236558号“派丽德高PAREXDAVCO”、第11563275号“德高DAVC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第2类“食用色素;印刷油墨”等、第19类“建筑灰浆;砂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7725号“DAV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防水包装物;绝缘灰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中文“德高”与英文“DAVCO”长期并存使用,二者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德高”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对应中文“德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3613号“德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