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尼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坦德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4日对第43170204号“埃尼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经过广泛的宣传报道,申请人及其同名品牌“埃尼/ENI”已经在石油化工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454116号“埃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字号权。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且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相关报道、产品手册、参展资料、销售资料、在先案例、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字号相同或高度相近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在整体构成上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相联系,并致使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利受到损害,故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另,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