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虎舵 82787380

阅读:64910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787380号“虎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虎豹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伊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第82787380号“虎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舵”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去渍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262号“虎TIG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83022号“虎标”、第6565426号“虎标万金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雪花膏;梳妆用品”、第5类“净化剂;兽医用药;牙填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食物用调味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的“虎TIGER及图”“虎标”“虎标万金油”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787380号“虎舵”商标在“洗面奶;食物用调味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虎舵 827873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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