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玖玖给力JIU JIU GEI LI 83867552

阅读:93202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市洁能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市洁能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第83867552号“玖玖给力JIU JIU GEI 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市洁能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市洁能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7期《商标公告》第83867552号“玖玖给力JIU JIU GEI 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玖玖给力JIU JIU GEI LI”指定使用在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4类商品和第36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3类、第44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9526号“玖玖”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玖玖”,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867552号“玖玖给力JIU JIU GEI LI”商标在“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白酒;清酒;水果汽酒;果酒;以高粱为主的中式白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玖玖给力JIU JIU GEI LI 838675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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