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葵美克 80444643

阅读:164203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省华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省华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0444643号“金葵美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省华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省华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23期《商标公告》第80444643号“金葵美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葵美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制剂;消毒纸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01063号“葵花”、第36703134号“金葵花”、第17778769号“葵花护”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心电图描记器电极用化学导体;月经内裤;药用糖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中药成药”商品上的“葵花药业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444643号“金葵美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葵美克 804446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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