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雨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雨蛙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8日对第76840050号“雨隼 RAINFALC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64221号“雨鸟”商标、第3609218号“RAIN BIRD”商标、国际注册第1329330号“RAIN BIRD”商标、第32239097号“RAIN BIRD”商标、第3609216号“RIAN BIR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29848号“RAIN BIRD及图”商标、第37253740号“RAIN BIRD及图”商标、第48413821号“RAIN BIRD及图”商标、第48321079号“RAIN BI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付荣华与申请人控股公司曾存在雇佣关系,且曾冒充申请人中国区代理商。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3、被申请人反复抄袭申请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雨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雨鸟灌溉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RAIN BIRD”的查询报告复印件;关于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商品的部分文章、视频搜索结果;媒体报道;申请人官网产品、包装图片打印件;相关广告宣传证据;雨鸟PGA系列阀门性能测试打印件;参展证据;销售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股东变更信息、劳动关系解除合同;关联案件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虚假宣传、假冒代理等相关证据;在先参考案例;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24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4年8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过滤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水过滤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