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伊泓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伊泓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1416551号“SHECLAM OFFICI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ECLAM OFFICI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梳;手动清洁器具”。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9039748号“SHEGLAM”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2752288号、第79044677号“SHEGLAM”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8类“剪刀”等、第21类“玻璃杯(容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网”和“今日头条”等互联网媒体关于“SHEGLAM”产品的网帖、视频和相关报道截图,“SHEGLAM”品牌连续三年被评入“BRANDOS TOP100 出海品牌社媒影响力榜单电子件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SHEGLAM”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异议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1416551号“SHECLAM OFFICI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