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75473号“CARBO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钓鱼用具品牌生产商,“CARBOLITE”并非英语中固有词组,而是申请人臆造的词汇组合,整体并无词典含义。申请商标的任何部分也与指定商品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不属于欺骗性描述,更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与申请商标构成字母相同的“CARBOLITE”商标已经在其它类别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以及申请人的官网介绍页面、行政判决书、商标信息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ARBOLITE”是材料科学领域的一种“碳晶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