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锐氪(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6日对第15374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知名香烟品牌“黄鹤楼”图形标识完全一致,难谓巧合,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控股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页面、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页面、被申请人国知局商标检索结果页面、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抄袭摹仿情况、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啤酒;杏仁乳(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乳清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依次变更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基正大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锐氪(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2月4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予以注销。
2、2006年10月,我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第1205768号“黄鹤楼及图”商标在第34类“卷烟”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后转让至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案争议商标与该商标的图形部分高度近似。
3、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410697号图形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该商标高度近似。
4、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各名义下商标共计80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RED红NIU”、“宏牛HONGNIU”、“农夫山”、“白沙王”、“中华钱江”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根据查明事实4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页面、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抄袭摹仿情况等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