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花儿朵朵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山海一果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1日对第75717932号“熊喵奥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079153号“熊喵来了萌”商标、第59991641号“熊喵”商标、第62432694号“熊喵”商标、第74698470号“熊喵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熊喵来了”火锅店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在餐饮行业,尤其是火锅店及其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相关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产生诸多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商标档案;
2、申请人“熊喵来了”部分使用证据;
3、“奥莱”的含义;
4、百度搜索“熊喵奥莱 餐厅”已出现申请人“熊喵”、“熊喵来了”品牌的相关信息;
5、百度搜索“熊喵日纪 餐厅”的相关信息;
6、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7、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商标档案、工商登记信息;
8、“熊喵来了”火锅店相关介绍、报道、门店信息、广告宣传资料、所获荣誉;
9、百度搜索“熊喵来了”的结果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7月20日。申请人于2025年8月2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及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四件引证商标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尚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包含“熊喵”,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酒店房间预订服务;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的规定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申请注册。因此,本案争议商标在“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酒店房间预订服务;茶馆”服务上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该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熊喵来了”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以及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酒店房间预订服务;茶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