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西恩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帮能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78084号“西恩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新颖性、独特性和知名度。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7709398号“西恩贝”商标、第85313188号“西恩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注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交叉检索小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公告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字体、含义等方面均相同,视觉上几无差异,二者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漱口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医用漱口剂”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共同之处,申请商标若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的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这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漱口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