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衡佳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对第63243421号“Supega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第17380212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服装、帽子(头戴)”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以及大量囤积商标资源的主观故意。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2、相关媒体报道证据;3、粉丝对申请人品牌的讨论和推广;4、所获荣誉证据;5、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6、申请人品牌的市场调查;7、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8、在先案件及相关决定、裁定;9、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套头衫、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对于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进行保护。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