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595438号“苏升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苏升升 82595438

阅读:76682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弛承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好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5438号“苏升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765809号、第400457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调味品;味精;糕点;元…

  申请人:合肥弛承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好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5438号“苏升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765809号、第400457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调味品;味精;糕点;元宵;糖果;含淀粉食品;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595438号“苏升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苏升升 825954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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