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668768号“39大醫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9大醫生 41668768

阅读:92120 2026-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8日对第41668768号“39大醫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73048号“Sanjiu”商标…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启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8日对第41668768号“39大醫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73048号“Sanjiu”商标、第282410号“999及图”商标、第616972号“999及图”商标、第1790551号“999”商标、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999”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和囤积摹仿“999”和“39”商标。争议商标涉嫌抄袭、摹仿和抢注申请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行业排名、荣誉证明、驰名商标相关资料、广告证明、合同、发票、获奖证明、公司信息及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合理且正当的来源,被申请人并无攀附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亦无必要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999及图”等商标在药品、人用药商品上持续保持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药品、人用药商品无关联性,争议商标不构成对“999”商标的摹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三九”作为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使用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网页截图、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荣誉证书、宣传报道、商标使用证据、推广合同及协议、业务合同及发票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其余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2023年08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02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在第0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知名度相适应,对于其扩大化保护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扩大保护到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或关联程度仍然是确定驰名商标扩大化保护的重要因素。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知名的药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无密切关联,普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不致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字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字号权的损害。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测量器械和仪器等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过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668768号“39大醫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9大醫生 416687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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