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弛承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好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85299号“苏升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5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饮料;调味品;味精;糕点;元宵;糖果;含淀粉食品;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