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邦管理(星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浩凯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9日对第62202006号“PAUL KENDWNN 保罗•肯狄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受让第53157918号“PAUL KENDWNN 保罗•肯狄文”商标,该商标由纪莉侠申请注册,纪莉侠具有一贯攀附他人知名品牌、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受让上述商标后继续注册相同的争议商标,企图以合法受让的手段掩盖攀附申请人商誉的非法目的。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扰乱商标市场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145595号“KENT&CURWEN”商标、第19050612号“KENT AND CURWEN”商标、第37974968号“KC KENT&CURWEN”商标、第18958589号“KENT AND CURWEN”商标、第9041287号“K&C KENT & CURWEN 1926”商标、第973727号“KENT & CURWEN”商标、第1565327号“肯迪文”商标、第6421993号“肯迪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欺骗性,易导致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53157918号商标注册信息、纪莉侠恶意证据、被申请人恶意情况、在先案例、申请人介绍、相关报道、宣传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英文“PAUL KENDWNN”和相应的中文“保罗•肯狄文”构成,其英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KENT&CURWEN”、“KENT AND CURWE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关联性。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在先注册了“肯迪文”、“KENT&CURWEN”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有知晓的可能,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受让相近似的“PAUL KENDWNN 保罗•肯狄文”商标,并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难为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另,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2日